保障项目
|
说明
|
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1、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给付已交保脸费,同时合同终止。
2、年满18周岁,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初次达到疾病终未期阶,给付基本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三项较大者,同时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合同轻症疾病,给付基本保额30%,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责任终止,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之后轻症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合同中症族病,给付基本保50%,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责任终止。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之后中症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成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合同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三项较大者,给付后轻症、中症、重疾、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责任终止,现价降为0,合同继续有效。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给付重大疾病保脸金后,若被保人初次患合同所列13种特定恶性肿宿、13种特定恶性肿瘤转移、80种非恶性肿瘤特定疾病。给付基本保额x给付比例,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合同轻症/中症/重疾,免确诊之日后各期保费。
|